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赣科大发[2018]69号)文件要求,为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质量意识,学校决定开展2023-2024学年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1.对2023-2024学年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的全部任课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质量评价。
2.两个学期均未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参加本学年教育教学质量评价。
二、工作安排
各教学单位的评价工作定于6月19日-7月10日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1.6月24日前,教学单位组织评价专家组结合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教师讨论、学习后,交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课程与教学评价科备案。联系人:胡蓉,电话:83830119。
2.6月24日-6月28日,组织教师自评。任课教师根据评价要求,填写《教师自评表》并整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于6月28日前将自评表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交教学工作办公室。
3.6月28日-7月10日,教学单位评价专家组对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1)6月28日前,搜集并整理教师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6月28日-7月5日,组织评价专家组成员依据平时听课评课、教学检查、学生信息员反馈等环节掌握的情况及教师自评情况完成专家评价工作;
(3)7月5日-7月8日,向全体教师公示评价结果;
(4)7月8日-7月10日,完成教师评价档案的整理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
(5)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工作总结纸质盖章稿交C126办公室课程与教学评价科,电子稿发至邮箱33611429@qq.com。
三、工作要求
1.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是建立教师管理机制、促进教师发展的重要工作,是教师职称评聘、校级教学优秀奖、教学标兵评定的重要依据。教学单位是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为确保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各教学单位的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专家组和工作组都应遵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2.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教师发展特点、教学工作特点拟定切实、可行的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讨论。评价结果的优良率指标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优秀率不得超过15%,良好率为50%。
3.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已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各教学单位必须参照本办法对课程归属在本单位的校内外兼职(课)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其考核结果不占课程归属单位的优良率指标。
4.网上评教成绩的处理。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下发的网上评教成绩为两个学期的评教成绩,学院评价工作组在汇总评价成绩时进行求平均值处理(仅有一个学期评教成绩的教师,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附件.rar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24年6月18日